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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聚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8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27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和数量的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南京聚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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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
为: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上 1 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该 1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1,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1 人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51,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垲   王玉春   杨鸣波

                                                             202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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