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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聚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2-14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2-114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公司因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证券”)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
订的《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华泰联合证券、德邦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长
城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
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长城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重新签署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4 号《关于核准南京聚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
采用“直接定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03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88,480,000.00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5,846,037.74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52,633,962.26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到位,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18)00010 号”《验资报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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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在银行专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南京聚隆科技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
                                     409560100100012625       1112.08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浦口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
    甲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
金收付结算业务。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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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0、该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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