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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聚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2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聚
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实施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
的公平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1/2
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作出
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
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杨鸣波 王玉春      姚正军
                                                              202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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