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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园林: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8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尚杭律专字第 016 号




                              www.splf.com.cn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17 层
17F, Block A, UDC Times Building, No. 8 Xinye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China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胤华律师、仇烨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园林设计

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30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

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离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

四)下午 14:30 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 136 号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南楼 5 层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明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2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及公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以下统

称“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671,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1467%。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7 人,代表股份 20,537,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9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

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股份 133,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

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805,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478%。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 人,代表股份 20,671,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6110%。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30 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

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4
网络投票按照《公告》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1. 议案一: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2. 议案二: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3. 议案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4.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5.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6. 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6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7. 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8. 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9. 议案九: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表决情况:同意 75,804,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70,5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公告未载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议案八以外的全部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议案八为特殊表决

事项,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蒋胤华



                                              经办律师:

                                                           蒋胤华




                                              经办律师:

                                                            仇   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