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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瑞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30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6 号佳兆业广场南塔 T1 座 12 层   100124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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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苏州晶瑞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
议案》。持有公司 18.62%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新银国际有限公司书面提请公司董事会
以临时提案方式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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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增加临时提案后)》(以下简称“新股东大会通知”)。所有议案(包括临时提案)

已在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天舒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具备《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内容符合《章
程》《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提案程序符合《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数 109,346,9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19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94,959,6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5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数 14,387,3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54%。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6
月 2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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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3 项议案逐项进行
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3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

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09,346,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42,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09,346,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3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742,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3.1 补选李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2 补
选周庆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出席会议股东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表决。

    3.1 补选李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95,016,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36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1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4.9737%。

    3.2 补选周庆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结果:同意 95,004,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3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399,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4.8366%。

    经出席会议股东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补选李明先生、周庆丰先生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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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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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 薛 莲




                                                   签名:




                                                   经办律师: 李 浩




                                                   签名:




                                                   日期: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