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B0053号 致: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科 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科蓝软件”)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科蓝软件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科蓝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 2017年10月16日,科蓝软件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 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 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 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7年11月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科蓝软件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蓝软件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科蓝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科蓝软件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52,603,391股,占科蓝软件股份总数的 40.0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7人,代表股份86,000股,占科蓝软件股份 总数的0.06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科蓝软件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科蓝软件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2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特别决议)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5,4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6,591股,反对4,3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7)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1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2)《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5,491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特 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5,491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4)《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5,491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科蓝软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科蓝软件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姜瑞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月鹏 许桓铭 2017 年 11 月 2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