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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蓝软件: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02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B0053号



致: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科

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科蓝软件”)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科蓝软件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科蓝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
2017年10月16日,科蓝软件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
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
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
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7年11月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科蓝软件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蓝软件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科蓝软件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科蓝软件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52,603,391股,占科蓝软件股份总数的
40.0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7人,代表股份86,000股,占科蓝软件股份
总数的0.06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科蓝软件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科蓝软件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2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特别决议)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5,4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6,591股,反对4,3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7)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1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4,991股,反对5,900股,弃权2,5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2)《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5,491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特
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5,491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4)《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2,595,491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科蓝软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科蓝软件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科蓝软件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姜瑞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月鹏




                                                        许桓铭




                                                  201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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