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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鹞环保: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27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9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27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大道 25 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鹏鹞。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229,449,4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655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6 人,代表股份 43,796,093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5.6605%。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91 人,代表股份
273,245,56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316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下称“中小股东”)
为 90 人,代表股份 56,543,4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3080%。
    3.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
告书》,公司独立董事钱美芳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
会第 1-3 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每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30)。截至
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 名,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公司董事(王鹏鹞、王春林、蒋永军、钱美芳、陈易平)、监事(陈永平、
王芳、勇银华)、高级管理人员(王鹏鹞、蒋永军、夏淑芬、吴艳红、吕倩倩)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蒋永军、钱美芳因工作原因通
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提案 1.00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985,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49%;
反对 5,2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8%;弃权 9,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283,1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0.6969%;反对 5,25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72%;
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59%。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作为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出席现场会
议,未参加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994,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82%;
反对 5,2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292,1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0.7128%;反对 5,25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作为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出席现场会
议,未参加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提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994,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82%;
反对 5,2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292,1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0.7128%;反对 5,25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作为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出席现场会
议,未参加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方晓杰、黄熙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