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0-07-17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6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33 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28.6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2,160
万股的 0.24%。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
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办理了 2019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飞鹿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飞鹿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
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6
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形式公布了《飞鹿
股份2019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
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
制 性 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飞鹿股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飞鹿股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
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
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
关公告。
5、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4 日。
6、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自激励计划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超过 12 个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未明确,因
此预留的 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办理 33 名激励对象 2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事宜。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24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4 日。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20%,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
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条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任一情形,满足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解除限售条件
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信永中和审计,
公司 2019 年营业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入 为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498,934,677.26 元,
①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较 2018 年营业收入
②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增长 30.13%,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33 名激励对象绩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效考核达到“合
格”,均满足本次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
全比例解锁条件。
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
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6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4%。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3 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 占其已获授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总量 售的限制性股
(万股) 数量(万股) 的百分比(%) 票数量(万股)
范国栋 董事、高级副总裁 15.00 3.00 20% 12.0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28.00 25.60 20% 102.40
务)人员(32 人)
合计 143.00 28.60 20% 114.40
注 1:激励对象中范国栋先生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 2: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曾对股份锁定事项做出承
诺,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按照其承诺执行。
注 3: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自激励计划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超过 12 个月,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未明确,因此预留的 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失效。
五、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4,056,006 28.01 37,500 286,000 33,807,506 27.80
其中:高管锁定股 32,586,006 26.80 37,500 - 32,623,506 26.83
股权激励限售股 1,470,000 1.21 - 286,000 1,184,000 0.9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87,543,994 71.99 248,500 - 87,792,494 72.20
股
三、总股本 121,600,000 100.00 - - 121,600,000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
书;
5、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