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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关于飞鹿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0-12-08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3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飞鹿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 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2、债券代码 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3、转股价格:人民币 9.9 元/股
    4、转股期限: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6 月 4 日
    5、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一、可转换公司债上市发行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07 号文核准,株洲飞鹿高新材
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
公开发行了 17,7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共计 1,770,000 张。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
销。
       2、可转换公司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580 号文同意,公司 17,7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飞鹿转债”,债券代码“123052”。
       3、可转换公司债转股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4 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1、发行数量:1,770,000 张
    2、发行规模:17,700 万元
    3、票面金额:100 元/张
    4、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50%,第二年为 0.80%,
第三年为 1.50%,第四年为 2.00%,第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3.00%
    5、债券期限: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6 年 6 月 4 日
    6、转股期限: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6 月 4 日
    7、转股价格:9.9 元/股
    8、转股来源:全部使用新增股份进行转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1、转股的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飞鹿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换为公司股
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张”,每张面额为 100 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
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的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
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
持有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2、转股的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飞鹿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4、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飞鹿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
 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6、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飞鹿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
 利息。
     可转债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及修正
     1、初始转股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9.9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最新转股价格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经 2020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刘福生因个人原因离职,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因
此公司对激励对象刘福生未能解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结合募集说明书
关于转股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转股价格。经计算,“飞鹿转债”的转股价格不
予调整,为 9.9 元/股。计算过程如下:
    P0=9.90 元/股,A=5.92 元/股,K=-40000/121600000=-0.03%
    P1=(P0+A×k)/(1+k)=9.90 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俩位)
    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0-093)。
    3、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
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
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
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
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
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的交
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
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5、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
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6、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20%(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7、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6、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8、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五、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飞鹿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询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咨询部门: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1-22778608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