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8-28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
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对外投资设立苏州飞鹿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人、第三方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属于正
常商业投资行为,《合资协议书》各项内容条款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本次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年月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