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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恩设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5  

                        证券代码:300668               证券简称:杰恩设计      公告编号:2021-065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恩设计”)分
别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3)
和《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4)。

    (一)会议召开方式及召开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4
单元 13 楼杰恩设计大会议室一

    (三)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冉晓凤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8,980,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776%。其中,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961,5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5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63,7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5.763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36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63,7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5.763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36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63,7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5.763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36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63,7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5.763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36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63,73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1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5.7635%;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36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回避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