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9 日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8 日—2019 年 1 月 9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9 日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58,2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213%。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8,2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21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
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2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杜烈康已就上述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查验,在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独立董事委托投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2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杜烈康已就上述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查验,在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独立董事委托投票。
3、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2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杜烈康已就上述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查验,在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独立董事委托投票。
4、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2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杜烈康已就上述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查验,
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独立董事委托投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钱晓波、蒋丽敏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