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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宁股份: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1-18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后,监事会认
为:
    1、本次被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被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被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被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1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18 元/每股授予价
格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8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