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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5-11  

                                                                                        核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 6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文件的要求,对大烨智能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公司报告期内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发展战
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筹集与使用(包括自有资金和募集资
金)、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生产流程及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工程项目等。

    公司报告期纳入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与使用(包括募集
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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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根据《公司法》《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善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内部管理
控制制度,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各自职权,通过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身素质、规范公司日常运作等方面取得了较大
的进步。公司主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如下:

    1、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大烨智能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通知与
变更、会议的出席和登记、会议的召开、表决和决议、关联交易中的股东回避和
表决、股东大会记录、决议的实施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大烨智能股东大会
的规范运作。

    2、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烨智能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大烨智能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规则。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提案、决策程序、决议、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和反
馈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

    3、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保障大烨智能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大烨智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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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监事会的构
成、职权、会议的召开方式、议事程序、决议、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
反馈等做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4、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为健全和规范大烨智能总经理的工作及经理工作会议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
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烨智能依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的
职权、职责和义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职责和义务、聘任与解聘等作了
明确的规定,保证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公司职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符合大烨智能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
合法权益,大烨智能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订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其内容规范了公司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
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了财务核算体系,真实完整地提供公司的会计信息,保证
了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

    6、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大烨智能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公司实行了
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公开招聘的办法引进企业所需人才;在分配体制上,公司
主要采用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为职
工个人建立了保障基金,交纳了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7、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大烨智能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
部审计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依法对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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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8、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

    大烨智能制订了行政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的各项行政工作,如公司档案管理制
度、公司会议管理规定、公司用章管理制度等具体规定,有效保证了公司日常工
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控制环境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大烨智能已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并按照中国
证监会 2001 年 8 月 16 日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的精神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聘任了两位独立董事,
形成了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基本框架,并明确了股东大会和股东、董事会和董事、
监事会和监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内部控制中的职责;

    大烨智能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明确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

    大烨智能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监事会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列席了每一次董事会
会议,并对属于监事会职责范围的事项作深入的讨论、发表意见,并做出决议。
监事会能发挥监督效能,确保公司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2、组织机构

    大烨智能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了符合公
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结构;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
原则设置部门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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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与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情况

    (1)公司业务与资产独立情况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关系明确;公司拥有独立于实际控制人的房产、
商标、专利等资产;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和管理系统。

    (2)机构和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机构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责、权、利关系明晰。
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单位或个人
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况。股东单位各职能部门与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任
何上下级关系,不存在股东单位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公司人员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制人处兼任董事、
监事之外的职务。董事、监事和经理候选人的提名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不存在大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3)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实施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
设账户,未与股东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账号。公司独立办理纳税
登记,依法独立纳税。

    大烨智能于 2019 年 12 月收购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州国宇”)70.00%股权,苏州国宇成为大烨智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其合并报表范
围。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苏州国宇存在向陈杰和吴法男拆出资金的情形,上
述事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
大烨智能的独立性构成了不利影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陈杰和吴法男1非
经营性占用大烨智能资金合计 68,312,285.63 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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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杰系大烨智能董事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法男为大烨智能持股 5%以上股东吴
国栋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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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男己全额清偿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4、人力资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会
负责。公司已建立企业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员
工聘用、试用、任免、调岗、解职、交接、奖惩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相关
人员能够胜任;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以确保经理层和全体员工能够有效履
行职责;公司现有人力资源政策基本能够保证人力资源的稳定和公司各部门对人
力资源的需求。


    (四)控制活动

    1、销售与收款

    公司对涉及销售与收款的各个环节如参与投标、客户洽谈、客户回访、施工
现场管理、预付款管理、工程合同的签订、工程合同的管理、施工进度的跟进、
施工过程中收款、工程验收、售后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所建立的针对销
售与收款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控制确保了公司有效地开拓市场,并以合理的价
格和费用为客户提供服务,有利于公司有效地组织各地区的工程施工等活动,并
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的同时确保应收账款记录的正确、完整以及安全性。2020
年度,大烨智能销售与收款所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均能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进行业务操作,各环节的控制措施能被有效地执行。

    2、采购

    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明确了采购部部门职能、采购流程管理、供
应商评价办法、应付账款管理等管理制度,明确了采购部及采购人员的各项职能,
规定了物料采购的具体流程,并对物料采购价格进行多方面的监督,结合公司采
购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选择。

    实行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过程的实现、物料质量的检验三权分离。根据公
司施工情况制订采购的具体计划,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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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取得最高性价比,并签订购销合同;物料进仓后,及时对物料质量进行检验,
合格的材料可以投入使用,财务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不合格的物料一律退货,
保证了物料符合使用要求。公司所建立并严格执行的一系列制度确保了公司物料
采购的有序进行,使所采购物料的质量、规格符合需求,保证了营运的正常运行。
严格对供应商的评价,保证了所选择的供应商信誉良好,供货质量与数量符合要
求,售后服务跟踪到位,减少了供应商欺诈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发生。2020 年度,
大烨智能采购与付款所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均能按照以上制度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控制措施能被有效地执行。

    3、筹资与投资

    公司制定的《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对
筹资与投资循环所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如审批权限、组织管理机构、投资的决策
程序、投资的转让与收回、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等
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筹资业务所设置的具体流程控制保证公司所有的筹资活动
均经过恰当的授权和审批,确保了正常的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筹资风
险;针对投资业务所设置的流程控制确保公司能够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资决策与运
行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2020 年度,大烨智能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具体参阅本核查意见“二、(二)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相关内容)。

    4、关联交易

    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在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020 年度,大烨智能存在违规担保和向其关联方拆出资金暨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情形(具体参阅本核查意见“二、/(二)/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
定及整改情况”相关内容),该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照《上市规则》
“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之“第一节 重大交易”和“第二节 关联
交易”中的规定,在关联方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就前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对
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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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事项外,2020 年度,公司确保了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
的条件下进行,保证了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
理性;关联方的识别程序、关联交易发生前的审查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股东、关联
董事、关联监事的回避表决制度等控制措施在本报告期内均得到有效地执行。


    (五)信息沟通与反馈

    公司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内容已涵盖了内外部信息沟通、处理
及反馈的程序,对具体不同信息的沟通与反馈按管理层级及职责,采用电话会议、
公司局域网、邮箱或书面方式进行沟通与反馈,在各项制度里规定了专门部门负
责公司信息、文书的搜集及处理,保证了信息及文书得到系统和统一的管理,同
时保证业务信息和重要的风险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已颁布的制度流程能够保证公
司及时、真实和完整的传达内外部信息给管理层以及与外界保持联系。本报告期
内,各部门独立处理内外部信息,并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并保存书面资料,各项
控制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


    (六)监督

    公司建立了内部审计与监察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公司
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与监督等职责,设立了
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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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利润总额 5%;

    重要缺陷:利润总额 2%<错报≤利润总额 5%;

    一般缺陷:错报≤利润总额 2%。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更正已经公布的财
务报告;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关键管理人员舞弊;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财务报告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无法合理保证财
务报表的真实和准确性。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直接损失金额>400 万元;

    重要缺陷:100 万元<直接损失金额≤400 万元;

    一般缺陷:直接损失金额≤100 万元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公司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
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内部控制中的重大
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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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缺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要影响;公司决策程序明显偏离
目标;关键岗位人员大量流失;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保荐机构经对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检查和评价后认为,大烨智能 2020 年度存在违规担保
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内部控制缺陷需要整改。具体如下:

    (1)违规担保

    公司曾于 2019 年 5 月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
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开具融资类银行保函,开立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到
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20 日,金额为 575.00 万欧元,反担保方式为信用/免担保。
经核查,公司开立保函的原因系向其关联方江苏利泰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利泰尔”,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杰于 2021 年 3 月将其持有的利泰尔股权对外转
让)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借款 570.00 万欧元
提供担保。

    在上述担保发生时点,利泰尔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杰控制的公司,
系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属于关联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大烨智能《公司章
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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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此次担保事项
未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大烨智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华泰联合证券依据《上市规则》“第三章 上市保
荐和持续督导”中“第二节 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之“3.2.7”的规定,启动了
专项现场检查,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检索大烨智能及其分、子公司的
涉诉情况;访谈违规担保相关当事人;查阅大烨智能为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审批
流程及用印申请;获得与违规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开
立保函协议》《还款证明》及《保函闭卷通知书》。

    经核查,公司通过开具融资类银行保函为利泰尔提供担保的事项未经公司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构成违规担保,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利泰尔已全额偿还了上述 570.00 万欧元本金及利息;宁波银行南京分
行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向大烨智能出具《保函闭卷通知书》,确认开立的 575.00
万欧元保函或备用证已经撤销。鉴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违规担保已
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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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金占用

              2020 年度,大烨智能存在向其关联方拆出资金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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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
资金占用方名称     2020 年度期初资金占用余额①    2020 年度占用发生额(不含利息)②    2020 年度占用资金利息③   2020 年度偿还金额④
                                                                                                                                           ⑤=①+②+③-④
陈杰                                   1,211.35                                    -                      8.40                      -                1,219.75
吴法男                                  680.46                              8,316.40                    174.61               3,560.00                5,611.47
       合计                            1,891.81                             8,316.40                    183.01               3,560.00                6,831.22

              注:上表中,陈杰为大烨智能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法男为大烨智能持股 5%以上股东吴国栋之父;

              针对大烨智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华泰联合证券依据《上市规则》“第三章 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中“第二节 持续督
         导职责的履行”之“3.2.7”的规定,启动了专项现场检查,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获得与上述资金占用事宜完整的交易明细,
         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发生的时间、金额、流出方和流入方;(2)了解资金占用发生的原因、背景;(3)获得了与上述资金占用相
         关的法人及自然人的完整银行流水;(4)持续关注该等资金占用事宜的处理进度,并获得了资金归还的证明。

              经核查,大烨智能于 2019 年 12 月收购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宇”)70.00%股权,苏州国宇成为大烨
         智能控股子公司并被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苏州国宇存在向陈杰和吴法男拆出资金的情形,上述事项未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大烨智能的独立性构成了不利影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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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陈杰和吴法男非经营性占用大烨智能资金余额合
计 68,312,285.63 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陈杰和吴法男己全额清偿了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3)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大烨智能积极采取了补救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① 积极与本次违规担保的被担保方利泰尔进行沟通,要求
其提前偿还本次担保对应主债务;② 积极与保函开立银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沟
通,要求提前关闭该等保函;③ 积极与资金占用方联系,要求其立即偿还占用
的公司资金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违规担保已经解除,且占用公司资金的关联方
已经全部偿还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本金,并全额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除此之外,大烨智能亦将不断建立健全、完善已发现缺陷的相关控制活动的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① 继续加强对《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指引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则的宣传和学
习;

       ② 继续发挥内部审计部的监督职能,加大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检查力度,
对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
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

       ③ 继续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准则,及时更新
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相应的工作胜任能力。


三、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我评价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及子公司苏州国宇在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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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报告

理、印章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内部虽已建立相关制度,但应强化执行力度,落实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制定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
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


四、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大烨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等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会议记录、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
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大烨智能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的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后认为,2020 年度,大烨智能
存在违规担保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从而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内部控制
缺陷。针对该等事项,公司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
违规担保已经解除,且资金占用方已经全额偿还了占用的资金本金及利息,相关
事项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大烨智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
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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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报告

(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沙伟                高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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