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1-068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643,571 股,占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534%; 2、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三)。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概况 (一)核准和登记情况 2019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吴国栋等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69 号),核准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宇”)70%股权,公司向 吴国栋发行 15,962,315 股股份、向蔡兴隆发行 4,858,096 股股份、向王骏发行 3,470,068 股股份,共计 24,290,479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10.19 元/股。上述股 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 变更为 315,890,479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于证监会在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其他相关公 告。 (二)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0)00439 号】, 交易对方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实现本次交易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公司于 2021 年 1 月为上述交易对方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办理了限售股份一期解锁上市流通 业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643,5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534%, 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 月 12 日发布于 证监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315,890,47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为 20,646,908 股,占公司总股本 6.54%;无限售流通股为 295,243,571 股,占 公司总股本 93.46%。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苏州国宇 70%股权时向交易对方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发行的部分有限售条件 股份,所涉及股份数量为 3,643,5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53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共计 3 名。其中 自然人股东 3 名。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 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交易对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相应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书》,以及 2019 年 4 月 18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参与业绩承 诺的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具体情况如下: 参与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吴国栋、蔡兴隆和王骏承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并不能立即解除锁定,而应按以下规则分三次解除锁定: 1、第一次解锁:苏州国宇 2019 年度业绩需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若苏州国 宇 2019 年度完成业绩符合《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 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 15%;若苏州国宇 2019 年 度完成业绩未满足《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数 量应按如下公式确定:可解锁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上 市公司股份的 15%-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本次解锁的起始日为锁定期 届满之日和苏州国宇 2019 年度业绩《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之日中的 较晚日期。 2、第二次解锁:苏州国宇 2020 年度业绩需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若苏州国 宇 2019 年度、2020 年度累计完成业绩符合《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业绩 承诺方累计可解锁的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 30%; 若 2019 年度、2020 年度累计完成业绩未满足《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则 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应按如下公式确定: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方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 30%-业绩承诺 方已解锁股份数-业绩承诺方本次应补偿股份数。本次解锁的起始日为苏州国宇 2020 年度业绩《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之日。 3、第三次解锁:苏州国宇 2021 年度业绩需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业绩承诺 方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涉及)后,其因本次交 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仍未解锁的部分可一次性解除锁定。 业绩承诺方承诺:如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扣减后当期 实际可解除锁定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期实际可解除锁定 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0,并且在计算其后续年度可解除锁定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时应扣减前述小于 0 数值的绝对值。 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孳生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前述锁定要求。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履行情况 1、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2、截至公告披露日,业绩承诺及完成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书》,以及 2019 年 4 月 18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方承诺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 司在业绩承诺期间(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额分别不低于 4,200.00 万元、4,800.00 万元和 5,500.00 万元。如 果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 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须按该协议的具体约定分情况向本公 司进行补偿。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0)00439 号】, 苏州国宇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截至 2019 年承诺净利润数 完成率 后的净利润 4,200.00 4,200.61 100.01% 交易对方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实现本次交易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无需履 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为上述交易对方办理了限售股份一期解 锁上市流通业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643,5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534%。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1)00960 号】,苏州国宇截止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截至 2020 年承诺净利润数 完成率 后的净利润 9,000.00 9,305.13 103.39% 因此,交易对方吴国栋、蔡兴隆、王骏实现本次交易 2020 年业绩承诺,无 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需为上述交易对方办理限售股份第二期解锁上市流通 业务。 3、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进行违规担保 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三);本次解 除限售的数量为 3,643,5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534%;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3 名,均为自然人股东,其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备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注 1 吴国栋 13,567,968 2,394,347 0.7580% - 2 蔡兴隆 4,129,382 728,714 0.2307% - 3 王骏 2,949,558 520,510 0.1648% - 合 计 20,646,908 3,643,571 1.1534% - 备注:业绩承诺方本期解锁不足 1 股的均不予申请解除限售,保留至其持有的限售股股 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其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相关人员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20,646,908 6.54% - 3,643,571 17,003,337 5.38% 首发后限售股 20,646,908 6.54% - 3,643,571 17,003,337 5.3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5,243,571 93.46% 3,643,571 - 298,887,142 94.62% 总股本 315,890,479 100.00% 3,643,571 3,643,571 315,890,479 100.00% 注:上述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上述变动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烨智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 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股东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部 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