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 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周一)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东路 9 号院电子城研发中心东 A2 号楼 6 层上线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洪卫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2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0,520,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547%。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2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3,000,975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3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73,521,225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0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41,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36%;反对 201,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72%;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69,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294%;反对 20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44%;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3%。 2、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334,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8%; 反对 186,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弃权 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0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231%;反对 186,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273,334,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8%; 反对 186,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弃权 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0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231%;反对 186,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1%;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4.01 选举洪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洪卫东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洪卫东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选举吴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吴红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吴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 选举戴士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戴士平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戴士平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 选举李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李建国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李建国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5 选举李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李硕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李硕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5.01 选举封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40,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3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封竞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 6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封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 选举毛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40,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3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毛志宏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毛志宏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 选举陈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7,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9,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陈静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陈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4 选举李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7,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9,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李军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李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7 6.01 选举金笑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金笑玲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金笑玲女士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 选举姜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2,9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834,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39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姜雪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姜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