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0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电子城研发中心东 A2 号楼 6 层上线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273,521,22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1.30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70,520,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85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 3,000,9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532%。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 股份 39,092,7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3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3,000,9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53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 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75,041,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7036%;反对 201,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72%;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69,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294%;反对 20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44%; 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563%。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334,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8%; 反对 186,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弃权 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0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231%;反对 186,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1%;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8%。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334,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8%; 反对 186,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弃权 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06,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231%;反对 186,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61%;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8%。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4.01 选举洪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洪卫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 4.02 选举吴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吴红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 4.03 选举戴士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戴士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 4.04 选举李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李建国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 4.05 选举李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李硕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5.01 选举封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40,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7%。 封竞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 5.02 选举毛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40,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4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7%。 毛志宏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 5.03 选举陈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7,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9,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陈静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 5.04 选举李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7,9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9,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李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6.01 选举金笑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3,268,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9,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9%。 金笑玲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 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6.02 选举姜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273,262,9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834,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94%。 姜雪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5 通过之日起三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章志强、张鑫。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