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元月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 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 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该等文件资料构成本所律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 行人和/或有关中介机构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请发行人取得了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发行人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在索取确认函 的信件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发行人在确认函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 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将被本所律师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 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 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该等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 2 书的支持性材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与假设: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 原始或复印的书面文件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数 据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所提供该 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 一致。 3、本所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 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 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4、本所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 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 关之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6、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3 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1、本次发行 2020 年 9 月 9 日,宇信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9 月 25 日,宇信科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前 4 述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020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调整本次发行方案 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2021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有效期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0 年 9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宜的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 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其他内容保 持不变。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此之外,授权内容和范围不变。发行人 5 的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1 年 6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北京宇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80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主承销商”)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及确认,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收盘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 79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北京宇信科 6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上述投资者包 括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剔除关联关系)、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1)不少于 20 家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3)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至本次发行 簿记前,主承销商收到林金涛、吴建昕、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田万彪、浙江龙隐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晓 纯、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UBS AG、琅玉一 号(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雷刚、北京益安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冯桂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戴羿、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衡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王政、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38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 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 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并明确了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发送范围及 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要求,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 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合法、有效。 7 (二)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00-12:00),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53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参与本次发 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 购。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金额(万元) 是否有效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 1 司-博芮东方价值 19 号私募证 19.86 3,500 是 券投资基金 2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8.08 3,500 是 琅玉一号(深圳)私募股权投资 3 20.00 5,000 是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74 7,000 是 海南衡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 5 22.00 3,500 是 衍弘利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40 7,000 6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19.20 17,500 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00 10,000 是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 22.16 3,500 8 博驰泰诚运证券投资合伙企业 是 (有限合伙) 21.46 7,000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 9 19.00 3,500 是 信鑫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3.01 3,500 10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80 10,000 是 17.65 30,000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 11 20.00 7,700 是 红-个人分红产品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 20.50 3,500 12 是 金产品 19.00 7,000 21.79 10,487 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20.27 17,037 1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70 7,600 是 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 15 (有限合伙)-信安成长一号私 18.28 3,500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8 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 16 (有限合伙)-信安成长核心价 18.28 3,500 是 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10 4,600 是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 18 达定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 23.08 3,500 是 基金 19.19 3,500 19 林金涛 17.88 3,501 是 17.64 3,502 21.56 12,400 2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79 16,000 是 20.50 29,000 21.93 3,500 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20.28 3,500 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 21.71 4,000 22 是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1 6,000 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 23 18.75 3,500 是 隐尊享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4 吴建昕 19.07 3,500 是 浙江龙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 20.53 3,500 25 是 隐尊享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75 5,000 JPMorgan Chase Bank, 23.20 3,500 26 是 National Association 22.60 8,300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27 20.60 3,500 是 司(代其所管理的产品) 23.00 3,500 28 戴羿 20.30 6,000 是 18.00 10,000 24.00 10,000 29 郭伟松 22.00 20,000 是 20.00 25,000 30 冯桂忠 21.27 3,500 是 31 田万彪 18.08 3,500 是 22.18 3,500 是 32 王政 20.11 3,500 18.08 3,500 22.11 20,800 3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20.51 45,380 20.80 5,000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8.50 8,800 是 17.64 10,000 35 山东惠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9.85 3,500 是 9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98 3,500 36 玄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20.29 5,000 是 金 18.01 7,000 23.00 3,500 37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00 3,600 是 19.00 3,700 21.02 4,900 3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9.61 16,500 是 18.02 22,500 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益 39 25.50 3,500 是 安富家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68 4,000 40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是 18.17 5,000 22.89 13,990 4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10 22,445 是 21.69 34,225 20.26 3,700 42 UBS AG 是 19.07 5,700 4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01 11,730 是 44 雷刚 26.33 3,500 是 21.99 3,500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80 5,500 是 20.00 9,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20.81 3,500 46 伙)-宁聚映山红 9 号私募证券 20.11 4,000 是 投资基金 19.51 4,500 21.50 3,5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47 20.80 3,500 是 聚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51 3,500 20.80 3,5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48 20.11 3,500 是 聚开阳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51 3,500 23.08 5,600 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22.50 6,800 5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28 4,500 是 51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3.33 8,000 是 23.19 4,710 5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29 8,410 是 20.94 17,170 20.01 3,500 53 吴晓纯 18.85 3,500 是 17.64 3,500 10 根据上述认购对象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 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2.1 元/股,发行股数 为 50,452,48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14,999,984.80 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 定为 16 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价格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股) (元) 1 雷刚 22.1 1,583,710 34,999,991 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益安富家 2 22.1 1,583,710 34,999,991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郭伟松 22.1 4,524,886 99,999,980.6 4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1 3,619,909 79,999,988.9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5 22.1 3,755,656 82,999,997.6 Association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1 3,805,429 84,099,980.9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1 3,076,923 67,999,998.3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增 8 22.1 1,583,710 34,999,991 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1 1,583,710 34,999,991 10 戴羿 22.1 1,583,710 34,999,991 11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1 1,583,710 34,999,991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 12 22.1 1,583,710 34,999,991 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1 8,004,531 176,900,135.1 14 王政 22.1 1,583,710 34,999,991 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驰泰 15 22.1 1,583,710 34,999,991 诚运证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1 9,411,764 207,999,984.4 50,452,48 1,114,999,984. 合计 8 8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22.1 元/股,不低于 17.64 元 11 /股的发行底价;发行股数为 50,452,48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14,999,984.80 元,未超过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发行数量上限及募投项目资金 总额上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 16 家,不超过 35 家;符合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上述认购对象均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 构投资者,具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次发行过程最 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四) 缴款及验资 2022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最终确定的全部认 购对象发送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结果及 缴款通知》(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通知其签 署《认购协议》并将认购款项汇至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2022 年 1 月 1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012 号)。根据该 《验资报告》,截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指定 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获配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款人民币 1,114,999,993.80 元 (含投资者多缴纳的 9.00 元,由华泰联合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按原路退回至投 资者缴款账户)。 2022 年 1 月 1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宇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014 号)。根据该 《验资报告》,截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452,488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14,999,984.80 元,实际收到募集 12 资金为人民币 1,101,590,984.80 元(已扣除承销费 13,409,000.00 元(含增值 税))。扣除本次发行保荐费、律师费、申报会计师费、发行登记费、印花税等 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534,064.35 元(不含增值税),加上承销费的可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人民币 759,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6,815,920.45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50,452,48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46,363,432.45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 行对象已按照《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 款项。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 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 中: 1、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益安富家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 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纯达定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州市玄 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玄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驰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淄博驰泰诚运证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程序,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均属于公募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4 个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42 个资产管理计 13 划以及 1 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 理的 19 个资产管理计划以及 2 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 理计划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 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已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程序; 3、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资管业务管理办法》 《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 华西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QF2003NAB009)、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QF2012ASF204)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雷刚、郭伟松、戴羿、王政系自然人,上述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 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资管计划备案 办法》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规定 完成了备案程序。 (二)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的申购文件及其在申购文件中的确认,本 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14 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属于上述禁止参与本次发行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本 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 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 股份数量、发行对象所获认购股份等发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行结果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 的股份登记手续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张 鑫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