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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3-03-31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或
“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1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
(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3,27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
总额的0.46%。其中,拟预留不超过200,000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总量的6.12%。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及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
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
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根据2022年11月16日公
司披露的《关于提前终止回购股份事项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截止2022
年11月16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2
股份10,683,212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50%,最高成交价为15.83元/股,最低
成交价为13.3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7,402,165.81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提
前终止回购股份事项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
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3,270,000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
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
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33,713,700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33,713,700份。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
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决策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
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
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
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定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
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3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两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具体考核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或
        第一个解锁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或
        第二个解锁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

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

“营业收入”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中业绩基数以 2022 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任一解锁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
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
出售后,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之和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参与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业绩/绩效考评评价指
                                       4
标确定考评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绩效完成比确定其
解锁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
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业绩/绩效完成比        A≥90%            90%>A≥80%     80%>A

     标准系数             1.0                  0.8           0.0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未达到解锁条件
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
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
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
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之和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
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4、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
为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等
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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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
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
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
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
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
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

                                    6
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
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
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并代
表本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
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份额具有
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的变更、存续期延长等本草案另有约定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事项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
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持有人会议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持有人出席情况;
    (3)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8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八)持有人会议决议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为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与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
东权利;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9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经持有人会议授权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办理本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1、确定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预留份额的认购价格以及相关处置
事宜;
    12、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
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10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认购人、认购价格等全
部事宜;
    (六)授权董事会对《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作出解释;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
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

                                    11
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
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
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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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已解锁标的
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具体出售时点及出售数量由管理
委员会决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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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
    1、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不含正常退休)而离职;
    2、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4、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5、非因执行职务原因身故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尚未解锁
份额的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
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相应份
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之和返还持有人。
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二)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
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
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
款。
    (三)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退休: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且不存在同业竞争等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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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利益、声誉等情形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和持有
份额不受影响,由原持有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参考在职情形执行,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纳入解锁条件。
    3、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
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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