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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5-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1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
    英文名称:BGI Genomics Co., Ltd.
    法人代表:尹烨
    成立日期:2010 年 7 月 9 日
    注册资本:413,914,325 元
    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洪安三街 21 号华大综合园 7 栋 7 层-14 层
    邮政编码:518083
    电话:0755-36307065
    传真:0755-36307035
    公司网址:www.bgi.com
    电子信箱:ir@bgi.com
    经营范围:贸易经纪与代理;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临床检验服务;医疗用
品及器械研发、制造、批发、零售。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发行公告刊登日:2017 年 7 月 4 日
    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14 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方式: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价格:13.64 元/股
    发行数量:不超过 4,010 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54,696.40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48,386.13 万元

                                       1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份,也
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大
基因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
整。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华大控股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
归华大基因所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控制的企业华大三生园承诺: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
的华大基因的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华大三生园将
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
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汪建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之日起 60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
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若不履行
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
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
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华大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
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俊、尹烨、李英睿、孙英俊、李松岗、
王威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3
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
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
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
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
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金翼汇顺、国华腾飞、有孚创业、北京国投、盛桥新领域、南海成
长、苏州松禾、中金佳成、上海腾希、上海国和、苏州软银、青岛金石、乐华源
城、华弘资本、和玉高林、东土盛唐、盛桥新健康、常春藤、汇晟资产、丰悦泰
和、中国人寿承诺: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
司所有。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上海云锋、中小企业基因投资、宁波博源、天津高林、盛桥创鑫、
西安尔湾、国信弘盛、上海开物、锋茂投资、宁波软银、创润投资、海百合、华


                                   4
夏人寿、上海珍尤、深圳宸时承诺:对于其以股权或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
因股份,自其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 2015
年 6 月 24 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
基因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
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深港产学研承诺: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
大基因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
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荣之联承诺:对于其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其获
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 2015 年 6 月 24 日)起
36 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
该部分股份。除上述华大基因股份外,对于其持有的华大基因其它股份,自华大
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
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5
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红土生物、深创投承诺: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
让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
对于其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其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 2015 年 6 月 24 日)起 36 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华大基
因股份外,对于其持有的华大基因其它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
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
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
作为华大基因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6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使用
募集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
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
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1、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
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予以了
充分支持,对于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积极配合,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了持续督导培训,对于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
注的事项及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情况,公司予以充分的重视并进行了规范和
整改。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
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期间
     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


                                   7
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期间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
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主要包括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告的 2018 年年度报告、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告的 2019 年年度报
告、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 2020 年年度报告),确认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华大基因、本保
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
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
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
金已使用完毕,专项账户已销户。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焦延延                        黄 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 佑 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