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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连技术: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19-115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电连西田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连西田”)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环罚字[2019]第
13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8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
第三工业区 2 栋一楼、二楼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内设有
26 台冲压机和 8 台超声波清洗机,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通过二楼管道,穿过二
楼地板至一楼地面墙根处,后连接埋设在地面下的管道流至厂内污水井,最终排
入市政管网,执法人员在厂内污水井排污口处采集了水样。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

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19 年 5 月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
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 2 栋一楼、二楼开工建设,设有 8 条超声波清洗线,改变了
地点和生产工艺,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深圳
市光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水样 pH 值为 9.67,化学需氧量
           3
为 9.05×1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 0.26mg/L,总铜为 0.050mg/L,总锌为

0.152mg/L,氨氮为 0.394mg/L,磷酸盐为 0.69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
污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二级标准,其中 pH 值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
81.27 倍。经查,你单位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
    2019 年 11 月 7 日,经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
圳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1“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限期内
补办环评批复的或限期内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罚款 9 万”的
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的第 1 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
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
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

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 裁量
标准“特别控制区-B 类水污染物-超标 20 倍以上-罚款 60 万”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单位的第 2 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拾玖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本次处罚事项相关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电连西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产品为以 3C 为代表的消费电子用电

磁屏蔽件。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快速响应,责成电
连西田管理层迅速制定出整改方案,立即停止了超声波清洗工艺的生产,及时改
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其他清洗工艺取代超声波清洗工艺,同时拆除了排放废水的管
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重新取得了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9]200118 号)。目前电连西田已按照审查

批复意见重新建造废水处理设施,购买处理设备,同时委派专员负责监督实施,
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施工、验收。公司将督促电连西田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罚款。
    电连西田的上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
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公司范围内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环
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

行环境保护责任,长抓不懈,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
的监督,坚决杜绝环保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致以诚挚
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