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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1月)2018-01-22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
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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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多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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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
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
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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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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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
等的交易。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
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
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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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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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
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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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
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
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三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事宜有新规定发
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
进行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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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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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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