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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生物: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7-15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完善和健全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提高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具体内容
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确
保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
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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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以
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年度分红和中期分红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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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
 (七)股利分配批准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八)董事会审议股利分配方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九)股东大会审批股利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十)未进行现金分红的说明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
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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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況,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十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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