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09-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或“公司”)2019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中石科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20﹞907 号《关于核准北京中石
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 股)29,066,10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
币 28.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30,999,999.13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不
含税)13,013,773.57 元,募集资金 817,986,225.56 元已由保荐、承销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亦庄支行的
110904962510666 账户。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等其他相关发行费
用(不含税)1,276,680.29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6,709,545.27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31162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 项目备案情况
无锡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5G 高效散热模组建
1 80,300.00 61,670.95 员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
设项目
证:宜兴开发区[2019]94 号
1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净额 项目备案情况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
合计 100,300.00 81,670.95 -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实施地点增加前 实施地点增加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江苏省无 锡 市 宜 兴 经 济 技 术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 开 发 区 腾 飞 路( 东 至 无 锡 佳 测
北京中石
技 术 开 发 区 腾 飞 路 ( 东 北京中石伟 科技,南至原国电联合地块,
5G高效散热 伟业科技
至 无 锡 佳 测 科 技 , 南 至 业科技宜兴 西为荆溪北路,北至腾飞路)
模组建设项目 宜兴有限
原 国 电 联 合 地 块 , 西 为 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
公司
荆 溪 北 路 ,北 至 腾 飞 路 ) 发 区 杏 里 路 10号 宜 兴 光 电 产 业
园 5幢 三 层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考虑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为抓住市场机遇,根
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增加另一募投项目实施地,通过租赁厂房
的方式,提前进行产能建设及生产。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
施方式等方面的变更,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
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
的需要,增加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G 高效散热模组
建设项目”的另一实施地点,新增实施地点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
区杏里路 10 号宜兴光电产业园 5 幢三层。该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
方式,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大变化,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
定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
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2020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公司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一致同
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
司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3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4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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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波 胡敬宝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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