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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0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
细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新梅                  柯东洲                    杨   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