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赛意信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5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5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 7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 .................................................. 8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六、结论意见 .................................................................................................................. 9




                                                                   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赛意信息、公司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并流通

本次授予           指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正)》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业务办理指南第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5 号》

《公司章程》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赛意信息委托,根据赛意信息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就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
理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相关法
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三)本所已得到赛意信息保证,即赛意信息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表意见。

     (五)本所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审计、
评估、财务顾问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赛意信息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赛意信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赛意信息不存在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赛意信息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9 月 22 日,赛意信息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

     3、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0 年 10 月 14 日,赛意信息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公告了《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确定以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 1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07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向 158 名激励对象(不
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1,07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 1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07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意信息本次授予相
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
下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意信息及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均已满足,赛意信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

     1、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
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2020 年 10 月 14 日,赛意信息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披露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
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向 1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073.0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根据赛意信息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为授予日,
向 1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07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公告的《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人数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
 柳子恒                             26.00             2.26%            0.12%
                  秘书
              (中国台湾籍)
 江耀堂                             10.00             0.87%            0.05%
            销售发展部总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董事会认为应当激         1037.00            90.13%           4.78%
  励的其他人员(156 人)
          预留部分                  77.60             6.74%            0.36%
             合计                  1150.60             100%            5.30%

     注:1、本次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
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赛意信息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赛意信息尚需就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等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赛意信息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赛
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等授予事项符

                                         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不存在实施的法律障碍;赛意信息本次
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