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07-0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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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义 ............................................................................................................................... 2
正 文 ........................................................................................................................... 5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7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8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事项.................................................................................... 9
五、结论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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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赛意信息或公司或贵公司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
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次授予、本次限制性股票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指
授予 予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指
(2020 年 1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指
计划(草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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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赛意信息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相关法律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三、本所已得到赛意信息保证,即赛意信息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必需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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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
表意见。
五、本所仅就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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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董
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
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1 年 7 月 12 日,本所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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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七)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八)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
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52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所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
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九)2022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18.8000 元/股调整为 18.6870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本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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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 万股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6870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赛意信息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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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意信息及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均已满足,赛意信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以及公司公告的《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授予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二)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8 万股。
(三)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 1 人。
(四)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6870 元。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占预留部分授予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股本总额
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总数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 100% 0.02%
(1 人)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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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籍员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等有关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赛意信息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赛意信息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赛意信息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赛
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等授予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不存在实施的法律障碍;赛意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等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肆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负责人签字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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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 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黄友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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