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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一科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3-05-05  

                                    山 东 德 洲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东方红东路董子文化街对面   电话: 0534-2363000 2699000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

提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

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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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05

月 0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04 月 0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04 月 0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

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次股东大会为公

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召集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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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05 月 05 日 14 时 30 分在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05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05 日上午 9:15 到 9:25,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0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截止 2023 年 04 月 26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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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73,104,13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47,6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28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姚建美女士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长王庆华先生因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

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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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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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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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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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

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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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73,11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45%;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

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420%;反对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9.9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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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审议议案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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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陈 永 东                                   信 跃 发


                                                      代 凤 凤




                                                2023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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