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5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
号》”)以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情况介绍后,现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
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一平 王玫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