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0-11-17
证券代码:300702 证券简称:天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3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
等相关规定,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
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办理指南》,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
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入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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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拟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为公司或子公
司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入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不包括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入选《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特此说明。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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