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源股份: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4-16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四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9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14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15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23
第五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24
第六章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 28
一、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28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8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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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股份”)接受委托,担
任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股份”或“上市公司”、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创源股
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创源股份全体股东及
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创源股份提供,创源股份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创源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
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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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创源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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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创源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指
本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创源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股份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
授予日/授权日 指
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等待期 指
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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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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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创源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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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创源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拟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4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
的 3.56%。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54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
总数的 84.3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的
3.00%;预留权益 1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5.63%,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的 0.56%。公司全部有效期
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320.00 万
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的 1.78%。其中,首次授予 27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4.3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的 1.50%;预留 5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
的 15.6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的 0.28%。
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
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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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2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的 1.78%。其中,首次授予 27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3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的 1.50%;预留 5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15.6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00.00
万股的 0.2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计算。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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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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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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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
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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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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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66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9.6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6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66
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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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83 元/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4.8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4.83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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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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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
第一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6%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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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9%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82%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
第三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4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第一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9%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82%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
第二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46%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
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行权系数 10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
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按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60%
的比例行权其获授的权益,激励对象不得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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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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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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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6%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9%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82%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4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9%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82%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46%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
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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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
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
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 60%的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权益,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工艺品消费市场,也是公司最大的出口市场。近年来,
工艺品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美国大型工艺品商店销售额近年来保持稳定
增长趋势。不同于传统办公和文教用品,公司主打产品定位于社交与家庭用品,
受电子化、无纸化趋势影响小。公司以创新为根本出路,以创新驱动发展,着
力推进制造的转型升级,多年来持续稳步增长,在生产、设计、环保、商业道
德等方面均通过欧美多流程认证标准,短期被替代性低。同时,公司具有突出
的研发设计能力,拥有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设计团队,建立了完整的研发
设计流程,建立远程虚拟打样系统、虚拟材料间形成了交流互动的设计平台,
稳定的客户资源以及柔性化的供应能力。公司高投入建立核心研发团队,打造
了国内与美国两大研发设计团队和互联网创意征集孵化平台,销售团队深耕海
外市场多年,经验丰富。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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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能够直接的反应公司主营业
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应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
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18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将分别不低于 26%、59%、100%或净利
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5%、82%、146%。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
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
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
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
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
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
实保障。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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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
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公
示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3、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宁波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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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
易行为。
4、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8 月 16 日为授予日。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完成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0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55.04 万份股票期权和 255.04 万股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为 9.66 元/股,
授予价格为 4.83 元/股。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在 2019 年 8 月 16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完全一致。
6、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续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手续已办理完成。
8、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5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
权期/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
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审议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
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在资金缴
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1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股份权益,上述 2 名激励对象放弃的股份权益作废,
不再授予。公司最终向 28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8.12 万股。
10、2020 年 9 月 12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届满,达到考核要求的 15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为 1,004,6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2,892,800 股的比例为 0.5493%。
上述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上市流通。
11、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
权,在本次行权资金的缴纳过程中,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4,100 份,
公司后续将会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该员工本次已获行权资格但
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9,640 份。因此,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由
158 名变更为 157 名,可申请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由 1,004,640 份变更为 995,000
份。上述行权股票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上市流通。
12、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后续注销股票期权的手续已
办理完成。
13、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已
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续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手续已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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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后续注销股票期权的手续已办理完成。
15、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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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情况
一、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
据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的规定,
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 9,780 份进行注销。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的规定,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不具
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9,780 股并进行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为 4.83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资金来源与回购金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
金额为 47,237.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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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
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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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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