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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源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1-14  

                        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下午 2: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4 日 上午
9:15-9:25,9:30 - 11:30,下午 1:00 - 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4 日 上午 9:15 –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西路 45 号公司 201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召国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9,536,90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0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
 所持股份69,672,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4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0名,所持股份19,864,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1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
称“中小股东”)共计38名,合计代表股份19,820,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937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名,所代表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名,合计代表股份19,820,50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74%。

       2.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鉴于疫情影响,公司部分股东以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
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
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宁波市北仑合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召国先生、柴孝海先生、邓建军先
生、王先羽先生由于为本次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 决 结果:同意 19,529,075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 股份的
98.3130%;反对3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87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9,48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093%;反对3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1.6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刘佳、袁晓琳见证本次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