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0-110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
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2843号)的核准,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1,38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013,800.00
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1,380,000.00元,扣除
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4,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702,612.33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677,387.67元。
2020年12月2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2039号《无
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经公司于2020
年12月1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保荐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元)
交通银行无锡南门支行 322000623013000458171 97,380,000.00
无锡 威唐工业 技
中国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营业部 532675424215 100,000,000.00
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无锡新区支行 78080122000271572 100,000,000.00
合 计 297,380,000.00
注:上述金额为实际到账资金,除承销保荐费外,其他发行费用暂未扣除。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专户(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精密冲压模具
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爽、王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
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