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1-04-16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
行股份购买施磊、何永苗、孙玮、常熟珂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
熟珂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青岛盛芯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
持有的苏州德凌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0%股权(该等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上述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施磊、何永苗、孙玮、常熟珂凌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常熟珂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盛芯联合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无锡威唐工业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
详细披露,且预案已对该等审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下施磊、何永苗、孙玮、常熟珂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常熟珂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青岛盛芯联合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作为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以及查
封、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
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增强新能源动力技术、业务储备,进一步布局新
能源动力领域。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