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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6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制度的约定,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等中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0 名激励对象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满足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 20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
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共计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青红   吴颖昊
                                                    2021 年 0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