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3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聚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
们同意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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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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