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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后认

为: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

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的。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修

订稿)》。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

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后,我们认为,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同意《关于<募集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事项涉及的相

关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