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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8-03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0-100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近日,公司收到新增诉讼材料,涉及金额基于2020年6月1日公司

已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合并累计已超过上

述标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聚灿宿迁”) 因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派瑞”)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事项,于近日收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苏1302

民初4792号《应诉通知书》。



     (一)诉讼双方及受理机构

    原告: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案件背景情况

    2018 年 6 月 13 日,聚灿宿迁与邯郸派瑞签订《QB-5000/1.6 型氢回收 PSA

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约定由邯郸派瑞承包聚灿宿迁的氢气站

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聚灿宿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 30%预付款共计 7,497,000

元人民币。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聚灿宿迁多次就合同效力等问题与邯郸派瑞

进行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聚灿宿迁认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邯郸派

瑞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工程总承包资质而承揽工程设计和总承包业务,且

对方承揽的化学化工(环保)工程分包业务也超越其专业分包资质范围(包括

专业范围以及单项合同金额要求),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5)项、《建筑

法》第 13 条、第 15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邯郸派瑞作为专业

机构,在明知超越其工程资质的情况下与聚灿宿迁签订相关合同,应当承担合

同无效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聚灿宿迁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取得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邯郸派瑞返还聚灿宿迁预付款 7,497,000

元,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告之:二、与本次诉讼相关的案件判决情况。

    邯郸派瑞认为其履行了部分义务,聚灿宿迁应对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故

在执行上述判决后,提请法院判决聚灿宿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聚灿宿迁赔偿因合同无效给邯郸派瑞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暂计人

民币 10,470,126.40 元;

    2、判令聚灿宿迁赔偿因本系列纠纷引起的积压设备场地占用费暂计人民币
536,640.00 元;

    3、判令聚灿宿迁赔偿因本系列纠纷引起的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00 元;

    4、判令聚灿宿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四)本次诉讼相关裁定

    2020 年 7 月 13 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

苏 1302 民初 4792 号,裁定如下:冻结聚灿宿迁执行款 7,561,280 元。



    二、与本次诉讼相关案件判决执行情况

    (一)一审判决

    因与邯郸派瑞就建设工程合同取消协调未果,聚灿宿迁于2019年5月31日提

起诉讼,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

    2019年11月12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1302民初5002号,判决如下: 1、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2、邯郸派瑞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聚灿宿迁预付款7,497,000元; 3、驳回邯郸派瑞的诉讼

请求。



    (二)二审判决

    因邯郸派瑞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

结果,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2020年5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

苏13民终332号,判决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

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667.56元,由邯郸派瑞负担。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执行情况

    因邯郸派瑞怠于履行判决结果,聚灿宿迁申请强制执行,并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执行到账 7,607,195 元(包括本金 7,497,000 元、诉讼费 64,280 元、延迟履

行金 45,915 元)。

    因执行期间邯郸派瑞提出诉讼申请,并对上述执行款申请财产保全。2020

年 7 月 13 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苏 1302 民

初 4792 号,裁定如下:冻结聚灿宿迁执行款 7,561,280 元。

    截至本公告日,余款45,915元法院已通知聚灿宿迁领取,但尚未收到该款项。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本案尚未开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

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苏1302民初5002号;

    2、《民事判决书》(2020)苏13民终332号;

    3、《民事裁定书》(2020)苏1302民初4792号;
4、《起诉状》。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