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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4-23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1-013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聚灿光电科

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灿宿迁”)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1302 民初 4792 号,江苏省宿迁市宿

城区人民法院就聚灿宿迁与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

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及受理机构

    原告: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案件背景情况

    2018 年 6 月 13 日,聚灿宿迁与邯郸派瑞签订《QB-5000/1.6 型氢回收 PSA

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约定由邯郸派瑞承包聚灿宿迁的氢气站

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聚灿宿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 30%预付款共计 7,497,000

元人民币。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聚灿宿迁多次就合同效力等问题与邯郸派瑞

进行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聚灿宿迁认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邯郸派
瑞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工程总承包资质而承揽工程设计和总承包业务,且

对方承揽的化学化工(环保)工程分包业务也超越其专业分包资质范围(包括

专业范围以及单项合同金额要求),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5)项、《建筑

法》第 13 条、第 15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邯郸派瑞作为专业

机构,在明知超越其工程资质的情况下与聚灿宿迁签订相关合同,应当承担合

同无效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聚灿宿迁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取得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邯郸派瑞返还聚灿宿迁预付款 7,497,000

元。

    邯郸派瑞认为其履行了部分义务,聚灿宿迁应对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故

在执行上述判决后,提请法院判决聚灿宿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聚灿宿迁赔偿因合同无效给邯郸派瑞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暂计人

民币 10,470,126.40 元;

    2、判令聚灿宿迁赔偿因本系列纠纷引起的积压设备场地占用费暂计人民币

536,640.00 元;

    3、判令聚灿宿迁赔偿因本系列纠纷引起的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00 元;

    4、判令聚灿宿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苏 1302 民初 4792

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
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033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5334 元,由原告邯郸派瑞气

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为一审判决,最终实际影响将以本次诉讼实际落实情况为准。公司将密

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苏1302民初4792号。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