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8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