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8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加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
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涉文件及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
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
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
通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
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至少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
(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
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
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
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
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
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 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
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撰写,由董事长签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
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
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
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
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
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并组织披露;(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视工作相关性和
重要性及时通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一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
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
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
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等,应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
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
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
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
下的所有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
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
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十年。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
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
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
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
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在未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并经证券事务部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
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告
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并配合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
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等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
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
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
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九十三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
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
说明。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九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