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聚灿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 施募投项目的项目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5 号),聚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146,63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7.05 元,募集资金总 额 701,550,160.8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694,335,066.66 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106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计划募集资金 实际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资金额 拟投资金额 高光效 LED 芯片扩产升级项目 94,939.95 70,000.00 48,715.25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20,877.96 合计 124,939.95 100,000.00 69,593.22 注:上表中实际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合计值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已经就本次募 集资金的存放分别与保荐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存放余额 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石路支行 507976055614 487,152,512.70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石路支行 546976056468 -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89010078801300005691 120,000,000.00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206690100100129121 88,779,648.29 合计 695,932,160.99 注:序号 2 募集资金专户系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之“高光效 LED 芯片扩产升级项目”由控股子公司聚灿光电 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宿迁”)负责实施。为加快推进募投项 目建设进度,公司拟向聚灿宿迁增资人民币 5 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向聚灿宿迁 增资人民币 4.87 亿元(含利息),不足 5 亿元部分拟以自有资金出资,本次增资 后聚灿宿迁注册资本将由 13.6 亿元增加到 18.6 亿元,公司持股比例由 95.59%增 加至 96.77%,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由 4.41%降低至 3.23%。 本次增资前聚灿宿迁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91321391MA1P4JM48 法定代表人 徐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F 宿 迁 经 济 技术 开 发区 成立时间 2017 年 6 月 5 日 住所 东吴路南侧 聚灿光电持股 95.59%, 注册资本 136,000.00 万元 主要股东情况 宿 迁 市 产 业发 展 基金 (有限合伙)4.41% 2 照明器件、显示器件、光电器件的研发、组装、生产和销售,LED 图形 化衬底、LED 外延片、LED 芯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销 售一般危化品:氨溶液[含氨>10%]***;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LED 应用产品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 LED 外延片及芯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科目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311,632,110.58 2,292,393,334.81 负债总额 960,633,201.32 930,243,332.93 净资产 1,350,998,909.26 1,362,150,001.88 科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569,203,347.63 1,736,910,834.25 净利润 6,019,538.74 36,455,335.34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之“高光效 LED 芯片扩产升级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长期规划,其实施地点位于聚灿宿迁现有厂区内并由聚灿宿迁具体负责实 施该项目,能够充分利用现有厂区内生产配套布局,形成协同效应,有利于进一 步挖掘聚灿宿迁单一生产基地的规模效益,进而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本次增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聚灿宿迁与保荐 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已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有关募集资金 的使用进行监管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聚灿宿迁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3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 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聚灿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 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聚灿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 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聚灿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 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 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审议通过该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符合《聚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披露的相关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聚灿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 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董帅 高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