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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2-27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
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事前认可变更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东方                       王克鸿                         王文凯




                                                      202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