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5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Canlon Building Materials Co.,Ltd.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 8 号)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公司董事会经分析后认为,公司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进一步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经审慎论证,凯伦股份拟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产业政策大力支持行业发展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 的指导意见》,指出建材工业实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要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 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压减过剩产能,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 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优化产 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加快推广应用水性涂料、胶粘剂及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 料等产品。 2016 年 9 月,工信部发布了《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提出 推广使用长寿命、低渗漏、免维护的高分子材料和复合材料管材、管件及高分子 防水卷材、防水密封胶、热反射涂料和热反射膜。 2018 年 6 月,工信部编制了《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2018-2019 年本)》,将增强型热塑性聚烯烃(TPO)/预铺反粘法施工的高分子 防水卷材列为鼓励推广的建材工业产品。 2019 年 10 月 30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将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新型建筑防 水材料列为鼓励类产业。 1 近年来,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提升防水标准,进一步促进了产品 结构调整,鼓励新型防水材料的开发和生产,支持开发自动化水平高和节能环保 的工艺装备,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从而为我国建筑防水材料 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房屋建筑业的发展将推动建筑防水行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防水行业的发展与房屋建筑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十二五”期间,我国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和建筑业发展的带动下,建筑防水行 业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 2005-2019 年全国房屋新开工面积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8.99%,2019 年全国房 屋新开工面积达到 227,154 万平方米,同比 2018 年增长 8.5%,房地产开发的景 气度有所回升。2019 年,我国建筑防水材料行业 653 家规模以上防水企业的营 业收入累计为 990.4 亿元,同比增长 12.2%。规模以上企业的利润总额达 65.8 亿 元,同比增长 15.4%。 2019 年 3 月 31 日,国家发改委印发《2019 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 提出包括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形态、推动城市高质量 发展以及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以市县域为整体,统 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布局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物流、防洪和垃圾处 理等设施,城乡住宅、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了对建筑防水材料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筑业的发展将推 动建筑防水材料行业的快速发展。 (3)建筑防水材料应用场景的增加为建筑防水材料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提高,除了传统的房屋建筑物的屋面、 地下、外墙和室内的建筑防水材料的应用需求外,城市道路桥梁和地下空间 等市政工程,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桥梁、隧道,地下铁道等交通工程,核 电工程、引水渠、水库、坝体、水利发电站及水处理等水利工程等已成为建 筑防水材料的通用应用领域。建筑防水材料应用场景的增加,将进一步推动 行业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行业内企业的发展。 2 (4)建筑防水材料行业规范程度不断提高,有利于扩大优质防水材料的市 场需求 近年来,国务院和住建部印发多个文件,提出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强建筑 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对建筑工程和防水标准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 年,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建筑防水卷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式 取消;同时为加大社会监督,工信部将出台《建筑防水卷材行业规范条件》,对 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建设用地、工厂基础设施、生产线规模与装备要求、质量控制、 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 更多的地区要求强制投保工程质量险,房屋破损、漏水等可直接索赔。 2019 年 9 月,国家住建部发布再次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 社会公众意见的函。《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属于其中的“通用规范” 第 39 项,该规范涵盖了建筑地下工程、屋面、室内等各种主要工程类型,并依 据当前国内外防水工程现状及技术发展趋势,以“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核心概 念,对不同使用环境下的防水工程提出了基本设防措施、防水层最小厚度及材料 基本性能等要求。该防水通用规范批准实施后,将树立规范的建筑防水行业标准, 提升全行业的防水材料品质和工程质量水平,加速行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升级。 建筑防水行业的规范化扩大了优质防水材料和施工的市场需求。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整体的影响力、竞争力 随着我国防水等级标准的提高以及节能环保政策的贯彻落实,高品质防水材 料的市场推广速度有望进一步加快,公司以开发和生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 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为发展方向,这就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及流动资金补充,从 而扩大产销规模、增加研发投入并拓宽产品品种,实现防水产品结构向丰富化、 高品质、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 公司积极主动把握市场机遇,通过募集资金满足主营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日 益增长的需求,切实提升公司资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巩固并进一步提升市场地 位,增加收入规模,全面提升公司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持续为全体股东谋求利益。 3 (2)补充营运资金,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不断增 加,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61,077.40 万元,占总资 产的比例为 29.64%。过去三年,公司流动资金缺口持续增大,2017 年、2018 年 及 2019 年末,公司合并口径营运资本分别为 21,230.26 万元、22,611.36 万元及 70,527.18 万元,分别较上一年度末增加 19,008.55 万元、1,381.10 万元、47,915.81 万元。为保持业务的快速扩张,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持续上升,公司部分资金 需求通过债权融资(银行借款)方式筹措,导致负债与财务费用不断增长,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公司合并口径财务费用分别为 798.43 万元、888.95 万元 及 2,103.58 万元,较高的公司负债不利于公司财务结构的优化与经营业绩的提升。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缓解公司业务 快速发展带来的资金压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与全体股东利益。 (3)展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保障 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充分展示了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保障公 司的稳定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是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推动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和城镇化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建筑防水材 料的应用领域和市场容量将持续扩大。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持续性的营 运资金需求,仅依靠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难以满足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4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为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持续推进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2、银行贷款融资的局限性 在银行信贷投放中,民营企业较难获得信贷资金支持,且融资成本也较其他 主体高。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短期内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较高,因此 通过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较高。若公司经营完全借助银行贷款将会提高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损害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支持,股权融资能优化公司资本结 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适合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伴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扩大,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大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 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共 2 名,分别为公司控股 股东凯伦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为不 超过 42,504,958 股(含本数)、不低于 28,336,638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5,127.225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 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 5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计 2 名,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及公司实际控 制人钱林弟。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凯伦控股和钱林弟,发现对象均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 为 35.2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 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或送股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证券 6 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 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 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公司不存在以上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7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 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述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 修订)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8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4、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 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关于明确发行数量下限和认购下限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方 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 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将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和综合实力,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 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股东在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 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 9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相关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关于明确发行数量下限和认购下 限的事项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已回 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 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财务指标的测算 1、测算的假设前提 (1)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0 年 11 月底完成,该发行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考虑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 终确定;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250.5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将由 17,090.75 万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至 21,341.25 万股。 (3)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 (4)仅考虑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和 2019 年 7 月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考 虑其他稀释性普通股的情况; (5)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544.48 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055.71 万元。假设 2020 年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在此 基础上按照 0%、30%、6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 10 (6)在预测公司 2020 年及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 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2020 年能达到业绩考核条件并按计划完成 解锁; (8)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 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 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测算过程 2020 年度 项 目 2019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17,090.75 17,090.75 21,341.25 总股本加权平均数(万股) 13,164.63 17,090.75 17,444.96 假设一: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 2019 年持平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3,544.48 13,544.48 13,544.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3,055.71 13,055.71 13,055.71 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105,872.15 118,623.24 268,623.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0.77 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0.77 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6.10% 11.69% 10.51% 率 假设二: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 2019 年增长 30%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3,544.48 17,607.82 17,607.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3,055.71 16,972.43 16,972.43 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105,872.15 122,686.58 272,686.58 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1.00 0.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1.00 0.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6.10% 14.92% 13.45% 率 假设三: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 2019 年增长 60%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3,544.48 21,671.16 21,671.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3,055.71 20,889.14 20,889.14 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105,872.15 126,749.92 276,749.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1.23 1.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1.23 1.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6.10% 18.05% 16.29% 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如前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的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 的可能,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0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 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 12 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 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公司 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 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 检查与考核,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显著提升,公司将充分利用资金支持加快落实公司发展战略, 完善业务链条,加大研发投入,继续开发创新产品,丰富产品结构,并有效提升 公司核心技术水平和全方位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3、加强内部控制,优化产品和收入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进一步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 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和 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在公司规模扩张的同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 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控制各类费用的增长,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 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此外,公司还将致力于进一步拓宽 销售市场,优化产品和收入结构,扩大公司优势产品的销售占比,巩固和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优势。 4、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在制定长期发展战略的同时,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制 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13 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结论 经董事会论证分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较强的必要性与可行 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将履行严格的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平 性及合理性。同时,针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予以应对。公司将利用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融资机会进一步推动自身业务 的稳步快速发展,为公司全体股东持续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6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