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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信新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18-02-1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信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就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
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 签 发 的 证 监 许 可
[2017]1828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24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
足,计人民币 227,84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
交 易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27,833,823.89 元 后 , 净 募 集 资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200,006,176.11 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第 01460016 号《验资报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用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公司拟定了支付资金的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项目部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按月编制募集资金支付计划,明确
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币资金支付额度,并按资金计
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时,由项目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
注明付款方式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外币(列明具体币种),财务部门根据审批
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或自有外币资金支付。
  (三)财务部门应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外币支付明细台账,经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银行审核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
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一般结算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外币资金以支付当月月初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四)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
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任何资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应付工程款、设备
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
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
料采购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
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建立了规范的
操作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要求。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自有外币资
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 兵             肖继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