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维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安达维尔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流通股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 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7 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7]714 号)批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2,000,000 股并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126,000,000 股增至 168,000,000 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实施完成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68,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新增股份 84,000,000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 168,000,000 股增至 252,000,000 股。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1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向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0,000 股限制性股票。 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加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公司 总股本由 252,000,000 股变更为 253,380,000 股。 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253,380,000 股变更 为 253,327,500 股。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253,327,500 股变更为 252,897,750 股。 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0,000 股限制性股票。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加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公司 总股本由 252,897,750 股变更为 254,317,75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254,317,750 股变更为 254,281,000 股。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 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减少注册 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254,281,000 股变更为 254,245,250 股。 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 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 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254,245,250 股变更为 254,107,250 股。截至目前,本次股份回购和减资事项正 在办理中。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54,245,250 股,其中: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 115,008,472 股,占总股本的 45.2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7,645,363 股,占总股本的 18.7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赵子安、法人股东北京安达维尔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承诺的股份限售和减持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董事长兼总经理)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 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3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 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 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①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②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③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 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④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 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4 ⑤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 公司股东咨询公司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 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 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①减持前提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 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②减持方式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③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公司拟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 量的 7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 5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④减持程序 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⑤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 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 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公司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董事长兼总经理)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①、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 明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②、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③、停止条件:A.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 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 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B.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C.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 达到上限。 上述第②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②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6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自愿回购,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增 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 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 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①、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 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②、控股股东增持 在公司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公司股本总额的 2%)后, 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 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A.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7 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 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 司分红金额的 50%; C.如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 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 的公司分红金额。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取得的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B.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 总和的 3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 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12 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60%; C.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A.公司回购 a.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 8 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 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d.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 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约束措施 ①、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②、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 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 50%予以扣留,同 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 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④、公司将要求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3、公司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子安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公司股东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 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10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 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子安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 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 先行进行赔偿。” 5、公司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北京安 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2)、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 在商业上对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业务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产品),或拥有与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11 (3)、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从事新业务的 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产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优先将上述 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 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条件。 (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5)、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6、公司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子安承诺: “(1)、如本人与发行人发生或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将本着 公允、透明的原则,遵循公开的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同时按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向发行人借款,由发行人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发行人的资金。 (4)、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确保本人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亦遵循 上述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赵子安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与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安达维尔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12 (2)、本人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 安达维尔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 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 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安达维尔的经营决策权损害股份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咨询公司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以及本企 业之股东与安达维尔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安达维尔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因不可避 免而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企业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 损害安达维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3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15,008,472 股,占总股本的 45.24%,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7,645,363 股,占总股本的 18.74%。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 2 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股) 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赵子安 89,817,478 89,817,478 22,454,369 注1 北京安达维尔管 2 25,190,994 25,190,994 25,190,994 注2 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115,008,472 115,008,472 47,645,363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 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注 1:股东赵子安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89,817,478 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89,817,478 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董监高承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2,454,369 股。 注 2:咨询公司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5,190,994 股,公司部分董监高通过咨询公司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子安在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26.41%,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葛永红在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4.38%,公司监事会主席徐艳波在咨询公司的持股比 例为 4.96%,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隽在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2.71%,公司监事刘娴在咨询公司的持股比 例为 0.82%,公司副总经理王洪涛在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2.39%,公司董事会秘书杜筱晨在咨询公司持 股比例为 2.16%。 4、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将监督相关股东及对通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人员履行承诺情况,并对通过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减持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5、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21,474,732 47.78 -47,645,363 73,829,369 29.04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5,143,260 2.02 67,363,109 72,506,369 28.52 股权激励限售股 1,323,000 0.52 0 1,323,000 0.52 首发前限售股 115,008,472 45.24 -115,008,472 0 0.00 14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2,770,518 52.22 47,645,363 180,415,881 70.96 三、总股本 254,245,250 100.00 254,245,250 100.00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化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数为准。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相关事项无异议。 本保荐机构对安达维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5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