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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品红: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09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
审核了《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现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
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
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
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
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
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强调净利润增长率,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同时,
还设置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只有在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时才可
解除限售对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个人绩效考核目标能够对激励人员的工作绩效
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限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
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中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白   华




             蒋   晟




                                                       201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