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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6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并认真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
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相应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股份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
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
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
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相应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
       三、《关于调整外汇衍生品业务授权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事项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
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外汇衍生品业务授权期限的事项。
       四、《关于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进一步实现公司及
子公司之间跨境资金管理一体化,有利于公司集中开展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管理,
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加强公司境外资金管理的安全性,能更好地支持公司
及子公司业务的发展。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WEIZHENG XU




        高允斌




        金   力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