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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0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
          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上市规则》第 9.2 条、第 11.8.2 条、第 11.8.3 条规定事项有关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
          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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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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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
           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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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
           既定披露日上午 9 点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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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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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
           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
           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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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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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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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
          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
           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
          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
          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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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
           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
           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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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等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
          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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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
           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
           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
           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
           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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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
          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
          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
          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
          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
          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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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第六十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如与公司另行制定的财务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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