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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设研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12-24  

						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          公告编号:2019-094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
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赟国际”或“原告”)就与青海省矿业集团
乌兰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

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
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19)青 28 民初 128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青海省矿业集团乌兰煤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青海省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

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
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计施工合同》、《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配套
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2、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欠付款项 342,376,971.77 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20,684,850 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 2,000 万元
及利息;
    5、确认原告就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
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系被告二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实
施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青海矿业 800 万
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项目。为实施该项目被告一先后与原告签订了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
《青海矿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计施工合同》、《青海矿

业 800 万吨/年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等系列合同,将青海
矿业煤基多联产项目选煤厂工程、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等以 EPC 形式发包给原
告,并向原告收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共计 2,000 万元。
    原告按约定先后完成了设计采购施工内容,被告一却未按约定进行验收和付
款。2016 年 8 月 24 日,被告一向原告发函,通知原告项目暂缓建设。2019 年 5

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发函,要求被告一对已完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支付工
程款并退还保证金、抵押金。2019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一回函称项目复工时间仍
未能确定并拒绝验收项目工程。
    截至目前,青海矿业选煤厂、配套储煤场及公辅工程项目工程等合同内容已
经完工,工程欠款高达 342,376,971.77 元,二被告经催要均未支付。

    三、判决或裁减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判决结果。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

    1、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6 月
向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起诉中赟国际,要求中赟国际支付工程款项 2,813,167
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中赟国际承担。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受
理该案件,案号(2019)青 2821 民初 248 号。本案已于 2019 年 7 月 9 日一审开
庭,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 年 9 月中赟国际已向海西蒙古族藏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该案已委托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
律师处理。
    2、李建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向山西省和顺县人民

法院起诉中赟国际(被告五),起诉金额 3,382,103.06 元及利息,案号(2019)
晋 0723 民初 560 号。中赟国际作为被告五与原告李建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不是合同相对方,截至目前,中赟国际与合同相对方被告四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应结算的工程款,需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后,中赟国际才能确定是否
还应支付工程款。目前,该案尚未开庭,中赟国际已提交民事答辩状,请求驳回

原告李建龙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暂时未对中赟国际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尚

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通知书【(2019)青 28 民初 128 号】
    特此公告。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3 日